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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明兰诉张昭、周祥英、张绍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兰,张昭,周祥英,张绍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明兰,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昭,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周祥英,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绍聪,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明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昭、周祥英、张绍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3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周祥英银行存款1084.1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