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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271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某,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温珍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