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崇淑英与王顶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淑英,王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崇淑英,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9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顶山,男,藏族,生于1968年6月12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748号崇淑英申请执行王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