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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崇淑英与王顶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淑英,王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崇淑英,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9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顶山,男,藏族,生于1968年6月12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748号崇淑英申请执行王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