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焦辉良与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辉良,丁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2民初116号原告:焦辉良,男,1975年出生。被告:丁明华,男,1972年出生。原告焦辉良诉被告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辉良、被告丁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6月20日,被告因家庭开销,共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于2016年6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11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4000元,被告到期后并未归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丁明华辩称,对借款标的及事实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明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原告焦辉良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丁明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