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孙美红、尚思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红,尚思源,青岛鑫晶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孙美红,女,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尚思源,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被执行人青岛鑫晶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办事处文王路1号。法定代表人尚思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美红与被执行人尚思源、青岛鑫晶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8720元由被执行人尚思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