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正茂与方明、卢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正茂,方明,卢良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351号原告:章正茂,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方明,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卢良坚,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正茂与被告方明、卢良坚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卢良坚已偿还了全部借款为由,于同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正茂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章正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