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立成、吴岩、罗耀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乔立成,吴岩,罗耀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13号之一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庆。委托代理人:孟德新。委托代理人:孙冰。被告:乔立成。被告:吴岩。被告:罗耀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立成、吴岩、罗耀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00元,减半收取571.00元,保全费5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松洋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