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全时香、万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时香,万堃,陈川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335号申请人:全时香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伟斌、陈贵珍被申请人:万堃被申请人:陈川川申请人全时香与被申请人万堃、陈川川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川川的赣F×××××号小型汽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本案肇事车赣F×××××号小型汽车,该车辆扣押于金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全时香垫付。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靖翔人民陪审员 陈菊香人民陪审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广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