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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谢周富、冷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谢周富,冷丽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0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负责人:宋建林,行长。被告:谢周富,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冷丽琼,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告谢周富、冷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