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400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汉沽区饮食服务公司贸易货栈、刘金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汉沽区饮食服务公司贸易货栈,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400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区饮食服务公司贸易货栈。法定代表人崔可君,经理。被执行人刘金生,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2)汉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金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金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七年���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