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中医院、董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蔡县中医院,董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特10号申请人:上蔡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窦本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董兰,女,生于1957年5月1日,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蔡县中医院和董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纠纷,于2017年3月29日经上蔡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上蔡县中医院愿一次性补偿董兰困难救助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20万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0万元,合计人民币40万元;二、董兰自收到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追究上蔡县人民医院的任何责任与过错,并把死者尸体立即运回家中;三、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四、协议履行方式:补偿款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20万元);五、协议履行地点:上蔡县中医院;六、协议履行期限:当天。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上蔡县中医院与董兰于2017年3月29日经上蔡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