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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世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世杰,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世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武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5时55分,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36KM+300M处,被告人董世杰驾驶鲁P×××××号面包车沿聊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聊临路26KM+300M处,与行人满玉顺肇事,导致满玉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认定,董世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董世杰主动拨打110和紧急呼叫中心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待事故科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随事故科民警到事故科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再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行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聊)公(刑)鉴(尸)字[2016]1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聊东昌公交认字[2016]第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过付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世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和被害人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董世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世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 红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