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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668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91年12月10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昌,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3月15日,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云恺,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