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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光与巴特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光,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财保24号申请人杨光,36岁,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候晓波,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毅杰,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巴特尔,35岁,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杨光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巴特尔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杨光(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巴特尔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16万元为限)。二、冻结担保人(申请人)杨光的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杨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