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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童庆、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庆,耿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52号申请人:童庆,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飞,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耿欣,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正韬,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童庆诉被申请人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童庆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耿欣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耿欣名下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蓝光COCO时代4栋1单元12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湖140263161)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