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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88年01月05日,住洛南县石门镇张湾村*组。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87年06月01日,住洛南县石门镇花庙村*组。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2017)陕1021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为:“原告张某愿帮助被告刘某人民币9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立案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了标的款9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已领取9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雄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雅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