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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周玉发诉卢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发,卢廷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8号原告:周玉发,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5日,住绵竹市土门镇。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廷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5日,住绵竹市剑南镇安顺路。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周玉发诉被告卢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周玉发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发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1480.00元,由原告周玉发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