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道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力道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608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素红,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力道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二路二十三号商业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H。法定代表人杨进。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力道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力道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