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苏某、阿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苏某,阿某,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271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苏某,男,1983年7月8日,蒙古族,牧民。被告:阿某,男,1983年9月18日,蒙古族,牧民。被告:额某,男,1972年7月17日,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苏某、阿某、额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昭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银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