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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苏某、阿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苏某,阿某,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271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苏某,男,1983年7月8日,蒙古族,牧民。被告:阿某,男,1983年9月18日,蒙古族,牧民。被告:额某,男,1972年7月17日,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苏某、阿某、额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昭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银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