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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天才、原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天才,原平,宋小贞,原天才,原平,宋小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天才,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富贵,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平,男,194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合,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宋小贞,女,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富贵,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原天才与被上诉人原平、原审被告宋小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天才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豫0825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