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人雷与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恒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风信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68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人雷,广州恒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风信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粤01民辖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吴裕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艺伟,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人雷,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蔚,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恒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黄楚永。原审第三人:广东风信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松键。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艺伟,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5民初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装饰装修工程,涉案标的为不动产,依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该址位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