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长跃与韩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跃,韩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6号申请执行人:魏长跃,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霍州煤电集团供电分公司保卫科职工。被执行人:韩晓君,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长跃与韩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韩晓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长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晓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