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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黄学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5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学松,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瑞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黄学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行经瑞安市东新线莘塍街道三雄家具前地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22时37分,被告人黄学松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经鉴定,被告人黄学松驾驶的车辆系蓄电池观光车,属场(厂)内机动车辆,若上道路行驶属于纯电动汽车,车辆类型为轿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学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学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学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