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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湖北优峰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茂,周又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014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曾晓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冲、黄博,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8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茂。被申请人:湖北优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新合后街115-117号1栋4-4-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茂。被申请人:王国茂,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周又芬,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湖北优峰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茂、周又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25518903.13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湖北优峰贸易有限公司、王国茂、周又芬的银行存款25518903.1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