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汉勤、张新伟等与XXX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勤,张新伟,XXX,赵秀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122号原告:张汉勤,男,生于1969年8月14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张新伟,男,生于1994年9月8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付奎,男,河南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XXX,女,生于1994年4月6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赵秀华,女,生于1969年11月12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立,男,生于1958年10月27日,住商水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汉勤、张新伟诉被告XXX、赵秀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汉勤、张新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艳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