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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宁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331号原告:谢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妮,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