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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威海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392号申请执行孙鑫,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万兴安盟扎赉特旗牧吉劳教所楼房41202。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乳山市银滩中豪度假区。申请执行人孙鑫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仲裁委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40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之前预售给申请执行人孙鑫位于乳山市银滩中豪度假村”中豪庭海苑”第一座4单元0916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