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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洪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洪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56号原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路景湖豪庭商铺F01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83485A。法定代表人:吕礼发,董事长。被告:胡洪伟,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洪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巢湖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胡洪伟的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巢湖支行,户名:胡洪伟,帐号:62×××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户名:胡洪伟,帐号:62×××65;开户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胡洪伟,帐号:62×××98)��行了查封。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胡洪伟帐户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解除对被告胡洪伟的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巢湖支行,户名:胡洪伟,帐号:62×××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户名:胡洪伟,帐号:62×××65;开户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胡洪伟,帐号:62×××98)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项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