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千村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曲靖市千村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88776-8。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北古城镇饲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天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向群、王宏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曲靖市千村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236596-5。法定代表人:邓绍纲,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千村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云0125执135号,申请执行标的106583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曲靖市千村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分五期共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1100000元,超出部份的逾期付款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2016)云0125执13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曲靖市千村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第一期220000元执行款。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曲靖市千村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又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其余四期共880000元执行款。至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1100000元执行款,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3131元。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