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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叶丰台、叶现敏等与王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丰台,叶现敏,罗明全,王宗伟,郭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959号原告叶丰台,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原告叶现敏,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原告罗明全,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王宗伟,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郭红侠,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丰台、叶现敏、罗明全与被告王宗伟、郭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丰台、叶现敏、罗明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叶丰台、叶现敏、罗明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丰台、叶现敏、罗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丰台、叶现敏、罗明全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