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林凤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凤凤(曾用名:林凤),女,系聋哑人,1988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籍莱阳市谭格庄镇谭格庄村,现住莱阳市。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高雪丽,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闫竹翠,莱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凤凤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凤凤、指定辩护人高雪丽、翻译人员闫竹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凤凤于2017年1月19日10时许,在莱阳市4路公交车上趁贾春娥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的1601元现金盗走,后被民警抓获,赃款被追回发还失主贾春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凤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莱阳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图片,莱阳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查获记录,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失主贾春娥的陈述及被告人林凤凤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凤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凤凤系聋哑人犯罪,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赃款追回发还失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凤凤从轻处罚,经庭审查证,辩护观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凤凤减轻处罚及免予刑事处罚,免予罚金处罚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凤凤系聋哑人犯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所盗赃款全部追回发还失主,本院对被告人林凤凤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凤凤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