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彭惠敏与李聪才、夏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惠敏,李聪才,夏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624号申请人:彭惠敏,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负责人:成文清,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聪才,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申请人:夏婷,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彭惠敏诉被申请人李聪才、夏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彭惠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聪才、夏婷的银行存款5594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彭惠敏以其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处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594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743011654000088)。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聪才、夏婷的银行存款5594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