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国军与孙华荣、荣丰花岗石加工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军,孙华荣,荣丰花岗石加工,山南地区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分公司,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民终4号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赵国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山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冬,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增辉,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孙华荣,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坚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本诉被告):荣丰花岗石加工,住陇巴村采石加工厂内。法定代表人:孙华荣。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山南地区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分公司,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法定代表人:徐泽君。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张天辉。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赵国军与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孙华荣、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山南地区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分公司、被上诉人(本诉被告)荣丰花岗石加工、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藏222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上诉人孙华荣、上诉人赵国军不服判决,上诉至我院,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于2017年3月2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赵国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东、屈增辉与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孙华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坚才、曹务阳,荣丰花岗石加工法定代表人孙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山南地区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人民法院(2016)藏222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国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孙华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99.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解 松 娟审 判 员 洛桑顿珠代理审判员 泽登卓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利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