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7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丽与申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丽,申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712-4号申请人王文丽,女,汉族,1973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申凤花,女,汉族,1968年2月出生。王文丽申请执行申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凤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凤花银行账号:621799496000316xxxx。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