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广照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广照,山东谦诚工贸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振盛建材有限公司,青州市发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布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41号原告: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新,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国玉,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广照。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谦诚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守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振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军,董事长。被告:青州市发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法功,董事长。被告:山东布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有忠,董事长。原告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广照、山东谦诚工贸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振盛建材有限公司、青州市发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布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