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46583H。法定代表人:蔡秋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汤洋工业园区7号通用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521371F。法定代表人:叶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11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以双方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管辖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被上诉人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法院已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理。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