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17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叶伟伟、无锡盛煌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叶伟伟,无锡盛煌物资有限公司,汤泽清,缪小玲,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翰晖,何雪贞,连云港金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7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60026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县前西街168号。法定代表人:蒋国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篪,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培嘉,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伟伟,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无锡盛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友谊中路288号(友谊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汤泽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泽清,男,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缪小玲,女,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9878-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友谊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魏翰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翰晖,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何雪贞,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连云港金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捷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捷飞,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伟伟、无锡盛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连云港金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公司)、谢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叶伟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偿付期内利息111980.56元和逾期利息、复利(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以5111980.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6‰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对判决中确定的叶伟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翰晖与何雪贞对中正公司的保证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诉讼费用53022元。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4年12月19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于2015年3月20日又将上述涉案债权标的转让给产业公司。因叶伟伟、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金隆公司、谢捷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产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叶伟伟、汤泽清、缪小玲、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谢捷飞名下有坐落于XXXXX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产业公司表示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本案轮候查封,不向本院申请处置。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函询问涉案房产处分情况,但未收到反馈信息。查得被执行人何雪贞名下有位于XXXX号房产,上述房产均已由本院以(2013)锡法商初字第0444、0447-452、0534-54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均为产业公司)查封(已设定多个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产业公司向本院表示本案无需再行查封,不向本院申请处置。查得魏翰晖、何雪贞名下有位于XXXX房产,该房产由产业公司申请执行的(2014)锡法执字897号执行案件查封,产业公司向本院表示本案无需再行查封,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处置。查得魏翰晖、何雪贞名下有位于XXXX号房产,该房产由申请执行人为产业公司的另案查封,并已由本院交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处置,产业公司表示本案无需再行查封,不再向本院申请处置;魏翰晖、何雪贞名下有位于XXXX号房产,已设定多个抵押权,该房产均已由本院以(2013)锡法商初字第0444、0447-452、0534-54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均为产业公司)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且已由本院另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申请参与分配函,产业公司向本院表示本案无需再行查封,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处置。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金隆公司在连云港市新浦开发区有位于XXX{土地证号为XX**号}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该土地使用权已由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金隆公司、谢捷飞在XXXX有股权投资,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表示该该公司未实际经营,该股权无价值,经本院释明后仍不要求向法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中正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盛煌公司、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住所地执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叶伟伟、汤泽清、缪小玲户籍所在地法院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调查叶伟伟、汤泽清、缪小玲的财产状况,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谢捷飞户籍所在地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谢捷飞的财产状况,但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53022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3200元亦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通报后,产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金隆公司、谢捷飞、魏翰晖、何雪贞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