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18号。法定代表人方勇杰,该公司经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中南化轻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琪琪、李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川市洲际观天下楼盘5栋1单元201、202、203、204、301、302、304、401、402、404、501、503、504、601、602、604、701、704、804、901、903、904、1001、1004、1101、1104、1204、1301、1401、1404、1504、1601、1702、1703、1801、1802、1803、1804、2001、2002、2003、2004、2104、2204、2301、2304、2401、2402、2403、2404、2502、2503、2504、2601、2602、2603、2604、2701、2702、2703、2704、2801、2802、2803、2804;5栋2单元201、202、301、302、303、401、402、601、701、1301、1401、1404、1702、1703、1802、1803、1804、2002、2003、2103、2301、2302、2303、2401、2402、2403、2404、2502、2503、2504;7栋1单元201、202、203、204、303、304、402、403、404、504、604、704、804、904、1004、1104、1304、1403、1404、1504、1604、1704、1804、1904、2003、2103、2303、2402、2403、2404、2501、2502、2503、2504;7栋2单元201、202、203、204、301、304、401、402、404、501、601、701、1801、1802、2001、2101、2201、2202、2301、2302、2401、2402、2403、2501、2502、2503、2504共计156套的房产所有权。二、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川市洲际观天下楼盘6栋1单元202、203、204、302、303、403、1203、1402、1603、1702、1802、1803、1902、1903、2003、2103、2202、2203、2303、2402、2403、2501、2502、2503、2504;6栋2单元201、204、401、1401、1804、2301、2403、2501、2502、2504、2603、2701、2703、2704;8栋1单元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2、403、404、504、603、604、704、804、904、1004、1104、1204、1304、1404、1501、1504、1604、1702、1704、1801、1802、1803、1804、1904、2003、2004、2103、2104、2203、2204、2303、2304、2401、2402、2403、2404、2501、2502、2503、2504;8栋2单元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704、803、1203、1401、1802、1902、2201、2301、2302、2303、2401、2402、2501、2502、2503、2504共计116套的房产所有权。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