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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恺远与被告何翠先、张洪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恺远,何翠先,张洪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871号原告:何恺远,男,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何翠先,女,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洪鸣,男,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何恺远与被告何翠先、张洪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何恺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翠先、张洪鸣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恺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恺远撤回对被告何翠先、张洪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恺远负担。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姝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