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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彦辉与袁宝刚、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辉,袁宝刚,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405号原告:黄彦辉,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袁宝刚,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冬雪。原告黄彦辉诉被告袁宝刚、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