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彦辉与袁宝刚、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辉,袁宝刚,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405号原告:黄彦辉,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袁宝刚,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冬雪。原告黄彦辉诉被告袁宝刚、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