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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常耀伟与李会旗、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耀伟,李会旗,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186号原告常耀伟,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会旗,男,35岁,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艳,女,3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会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耀伟与被告李会旗、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翡翠城小区33号楼1单元501室商品房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翡翠城小区33号楼1单元501室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