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杨尚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103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尚福,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县。被告人杨尚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尚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杨尚福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翰轩出席法庭,被告人杨尚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杨尚福以营利为目的,在盱眙县盱城街道星海天空浴室旁一门面房内开设无名游戏机室,摆放2台小鱼机(20个机位)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10000余元。经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定,该2台小鱼机(20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另查明,2017年1月16日,周某等人在该店面内用游戏机进��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用于退分换钱的赌资人民币2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尚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尚福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孙某1、孙某2、周某、李树伟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孙某1及被告人杨尚福的微信转账记录,检查笔录,游戏机照片,淮安市公安局作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盱眙县公安局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盱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被告人杨尚福的身份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尚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尚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案发后,被告人杨尚福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尚福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尚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盱眙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杨尚福的涉案赌博型游戏机,予以没收销毁;扣押被告人杨尚福的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3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永丽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