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小四与李清生等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四,李清生,刘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34号申请人:王小四,又名王四,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清生,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翠红,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四与被申请人李清生、刘翠红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3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