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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小四与李清生等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四,李清生,刘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34号申请人:王小四,又名王四,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清生,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翠红,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四与被申请人李清生、刘翠红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3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