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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永胜与杨军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胜,杨军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333号原告徐永胜,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电话136XX****XX被告杨军兴,男,汉族,约45岁左右,住博乐市,电话15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胜与被告杨军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徐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永胜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熙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