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德云、刘国昌一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云,刘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初40号起诉人高德云。起诉人刘国昌。2017年4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以淮安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告派出机构淮安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5月6日发出《房屋拆迁通告》,该通告以“生态新城高铁新区核心区及配套工程房屋拆迁项目”,由淮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为拆迁人、淮安生态新城高铁新区办事处为拆迁实施单位。实施单位以通告精神对起诉人境内的房屋实施了动员拆迁,并由淮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对起诉人家房屋进行评估。此后,起诉人分别向淮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显示:被告派出机构淮安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该拆迁行为未经法定用地征收程序,已实施的一切行为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派出机构淮安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行政行为。起诉人随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高德云、刘国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信息各一份;2、淮安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通告》;3、两起诉人家房屋住宅楼外貌现状照片计九页:4、淮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5、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6、淮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7、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共计八份;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二页;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三页。经审查,2016年11月17日,本院曾受理起诉人金东明诉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通告一案。经审理,作出了(2016)苏08行初136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淮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淮安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判决中的《房屋拆迁通告》与本案两起诉人要求撤销被告的派出机构淮安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所作的《房屋拆迁通告》系同一份通告。本院认为,起诉人高德云、刘国昌所诉事项,已为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因此,高德云、刘国昌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经与两起诉人法律释明,两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高德云、刘国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文审判员 郑 华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宛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