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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刘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刘某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16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甲。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阳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人民陪审员 韩大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