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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建伟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伟,杨德红,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80359。法定代表人李华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伟,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审被告:杨德红,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75033G。负责人陈若深。上诉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伟、原审被告杨德红、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228民初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系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