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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罗德伟、刘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伟,刘立兵,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罗德伟。被执行人:刘立兵。被执行人:廖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德伟与被执行人刘立兵、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罗德伟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6900元及诉讼费2270元,共计189170元,由于刘立兵已支付5000元,剩余184170元由被执行人廖伟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给申请人罗德伟;二、申请执行费2737元由被执行人刘立兵、廖伟共同承担。申请人罗德伟以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上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8执10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