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宗珍与华向宝赡养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珍,华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珍,女,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新城办。被执行人华向宝,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张宗珍与华向宝赡养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宗珍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个月赡养费4500元、医疗费4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因华向宝工资账户因其他案件已被法院冻结,本案退出执行。现另案已执行完毕,张宗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华向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康市汉滨区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划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