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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明亮与三明市旺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亮,三明市旺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好光,李建纲,陈明亮,三明市旺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好光,李建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881号原告:陈明亮,55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旺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212幢。法定代表人:何好光,经理。第三人:何好光,男,49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前述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复,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建纲,男,汉族,58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陈明亮与被告三明市旺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何好光、李建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明亮以与三明市旺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3元,减半收取5471.5元,由陈明亮负担。审 判 长  林振铭代理审判员  余秋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丽花 来源:百度搜索“”